Regional Issue | 更新时间:2026-07-30
The Internal and Extraterritorial Effects of the EU AI Act:Multipolar Regulatory Competition in Global AI Governance
张海征 ,  田禾茁    作者信息&出版信息
Country and Area Studies   ·   2026年7月30日   ·   2026年 10卷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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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对公平正义与国家主权的威胁,介绍了2024年8月生效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作为全球首部系统性人工智能综合立法的制度设计及其试图再现"布鲁塞尔效应"的意图,分析了严监管对企业行政负担与产业竞争活力的潜在影响,指出欧盟2025年"数字综合简化提案"所反映的监管调整动向,阐述了该法案引发的美欧外交博弈、中欧制度摩擦等大国科技竞争态势,并说明了本文将从立法背景、域内挑战、双边关系影响及多极竞争视角展开逐层分析的研究路径。

一、 欧盟“规范性力量”的再实践:《人工智能法案》的动因与构造

回溯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立法背景与制度设计,揭示其作为欧盟数字治理战略长期演进产物的多重驱动因素。频发的算法歧视、面部识别滥用等事件使人工智能风险从理论转化为现实威胁;欧盟在技术竞赛中虽非领跑者,但意图延续GDPR的成功经验,以规则塑造市场路径,将域内监管权转化为域外规范权力,抢占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先发优势;成员国监管的"碎片化"态势威胁单一市场根基,亟需统一立法防止"逐底竞争";价值表达层面,欧盟将人的尊严、基本权利保护置于核心,输出"规范性力量"。在制度设计上,该法案构建了基于风险程度的分级监管体系,将人工智能系统划分为不可接受风险、高风险、有限风险和最低风险四个等级,监管强度随风险递增。高风险系统须履行全生命周期严格合规义务,涵盖风险管理、数据治理、技术文档、透明度等要求;禁止性规定明确划定了社会信用评分、操纵性人工智能、未经同意的情感识别等伦理底线,但设置了措辞宽泛的国家安全豁免条款,存在滥用风险。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的崛起,立法者紧急增补专章,要求履行透明度义务,系统性风险模型面临更严格的对抗性测试与风险评估。该法案还设置了域外效力条款,无论企业总部设在何处,只要产品或服务触及欧盟用户即须遵守规则,以市场准入为杠杆推动全球合规,成为欧盟输出标准的制度通道。

二、 域内效应:实施现状与立法预期的偏差

揭示了《人工智能法案》作为超国家强制性规范与成员国执行能力之间的深层矛盾,域内实施呈现多重偏差。其一,合规成本高昂削弱产业竞争力,中小企业负担尤为沉重,额外开销约占人工智能支出的17%,引发产业界与政界共同呼吁推迟规则生效、简化程序并提供实质性支持。其二,成员国实施呈现"碎片化"特征:主管机构指定普遍滞后,截至2025年5月仅3国完成指定;监管架构模式分化,集中模式与分散模式并存加剧跨境协调成本;财政约束与专业人才流失严重制约监管能力建设,监管沙盒因缺乏豁免条款而吸引力不足;技术标准缺失导致监管不确定性,规则生效与标准成型的时间差使企业面临合规困境,行为准则被迫承担填补立法空白的任务。最终,立法留白将争议转移至实施阶段,造成成员国监管能力与保护水平分化,执法落差可能催生内部监管套利空间,与数字单一市场初衷形成悖论。

三、 域外效应之一:美欧之间的规则角力

探讨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美欧跨大西洋关系产生的摩擦效应。在制度性阻碍层面,该法案与GDPR、《数字市场法》等规则叠加形成严苛且不确定的监管框架,导致Meta、苹果等美国科技巨头采取集体市场回避策略,限制或延迟人工智能产品在欧盟部署,这既削弱了欧盟规则实效,也损害了欧洲用户获取前沿技术及欧洲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在美国施压与欧盟妥协层面,美国政府通过外交公开警告、行业协会游说及贸易威胁等多手段反击,将关税问题与数字规则挂钩;2025年下半年欧洲本土商业组织亦加入呼吁简化规则行列,最终促使欧盟委员会释放监管软化信号,推迟部分实施并发布"数字综合简化提案"。在竞合前景层面,美欧分歧根植于不同治理哲学:欧盟秉持"人权中心主义"的预防性监管,美国则倾向最小干预与事后救济;美国内部联邦与州级围绕监管权的博弈也制约其对外施压能力。双方虽在人工智能安全研究网络、医疗及气候等非敏感领域存在合作空间,但"美国优先"与技术主权追求使总体竞争态势难以改变。

四、 域外效应之二:中欧关系中的不对称规制

分析了中国企业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框架下面临的结构性合规困境与差异化待遇。在合规挑战方面,中国人工智能企业须应对数据代表性不足、透明度要求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以及数据跨境传输受限三重障碍,这些问题根植于中欧在数据主权、人权保障和国家安全等制度层面的深层鸿沟。在差异化待遇方面,美国企业凭借与欧盟相近的治理理念和长期合规经验实现适应性调整,而中国企业在欧盟监管中面临更严格的技术审查与制度性风险评估,合规负担更重且更具不可预测性,在欧盟人工智能治理体系中面临边缘化风险。关于中欧人工智能治理关系的未来走向,双方因政治体制与战略优先级差异形成了人权保护导向与国家发展导向两种范式,欧盟"布鲁塞尔效应"对华影响力有限;尽管在技术标准、绿色人工智能等非敏感领域存在务实合作空间,但在数据跨境、市场准入等核心议题上,制度差异与地缘政治紧张使实质性共识难以达成。

五、 全球治理效应:多极竞争下的规则扩散与协调

探讨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多重效应及其面临的复杂格局。在规则扩散方面,欧盟试图复制GDPR的"布鲁塞尔效应",通过市场压力、技术标准输出和立法范本借鉴三条路径推动其监管标准全球化,但遭遇显著挫折。美国凭借人工智能领域的压倒性技术优势实施激烈反制,中国的快速崛起提供了替代性治理方案,欧盟内部对监管与创新平衡的争议也削弱了共识,使得"布鲁塞尔效应"在人工智能领域更多呈现为"布鲁塞尔幻象"。当前全球形成美国"市场主导"、中国"政府主导"、欧盟"规范领先"的三极竞争格局。

在全球标准竞争层面,三方博弈已超越规则之争,演变为治理理念和发展模式的深层较量。技术层面体现为服务社会价值、技术创新创造价值、包容审慎动态平衡三种治理逻辑的分化;市场层面表现为准入规则博弈与产业主导权争夺,严格监管可能抬高合规成本、形成大企业壁垒并加剧中小企业退出压力;制度与权力层面则是规范话语权和治理模式输出的角力,人工智能的战略属性使各国更倾向于维护技术自主,标准"阵营化"推动全球价值链区域化分割。竞争同时催生适应性调整与局部合作,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技术标准协调等成为共识空间。

在多边治理演进方面,国际制度网络从软法原则向硬法条约拓展。2024年欧洲理事会《人工智能框架公约》作为全球首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工智能国际条约具有里程碑意义,与《人工智能法案》共享基于风险的方法、人权保护等核心要素。欧盟区域性硬法成为推动国际条约形成的重要杠杆,其监管框架为联合国、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及非欧盟国家提供具体参照,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从原则讨论推向规则制定的实质阶段。

在伦理规范输出方面,《人工智能法案》通过制度扩散、市场压力与示范效应三重机制向全球延伸其价值理念。跨国企业为维持欧盟市场准入将伦理标准嵌入全球开发流程,国际组织的规则制定持续吸纳欧盟的风险分级、透明问责等原则,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多主体责任架构亦成为其他法域立法的重要参考。

六、 结语

分析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域内外复杂效应,指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呈现美、中、欧多极竞争格局,加剧"碎片化"趋势。域内面临合规成本高、实施进度分化、技术标准缺失等挑战,暴露超国家立法雄心与执行能力失衡;域外推动部分标准趋同,但遭遇美国反制及对中国企业差异化限制,"布鲁塞尔效应"显著弱化。作者认为,在技术主权竞争与地缘政治介入背景下,传统规则输出路径受阻,全球治理需超越单边思维,建立基于证据的情境化风险评估机制,并通过国际平台达成共识,形成普遍适用的治理原则与技术标准。基于证据的知识驱动型监管被视为突破困境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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